埃塞俄比亚宪法第16条和第18条坚决保护劳工权利,其中禁止不人道待遇(如奴役和奴役),第31条一般结社自由,更具体地说,第42条详细规定了在该国就业的细节。根据第35条,从性别平衡的角度进一步探讨了这些劳工权利,该条保证在就业、晋升、工资和福利方面的平等,如全薪产假和产前假。
尽管如此,妇女在社会层面和/或文化层面不得不面临许多障碍,这些障碍往往延伸到她们的职业生涯中。工作场所性别失衡的问题不是源于法律,也不是源于法律的缺失。相反,它源于社会文化根源。传统上,劳动分工的方式是让妇女呆在房子附近,通常阻止她们获得土地和资金等生产资源。这在农村地区尤其突出,在那里妇女的角色被减少到只做家务和粗活。
这些类型的隔离[1]在任何社会中,导致其中一种性别(通常是男性)从事与另一种性别相反的物质和经济报酬更高的工作。妇女所得的较低工资确保了她们对男子的依赖,因此建立了一种由男子控制大部分资源和妇女甚至在家庭一级的作用的制度,减少了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代表性。这一事实在农村妇女中更为真实,但在亚的斯亚贝巴的城市环境中也有微妙的体现。虽然实行同工同酬,但由于这些相同的社会制度,妇女通常不会在公司晋升,往往只经历横向流动。除了社会偏见和家庭、社会和个人动力方面的压力外,这种微妙和不公平的对妇女工作场所的拖累。
消极的传统说法和流行短语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它们支持这些落后的思想,甚至指责女性违背了使她们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制度。仅在阿姆哈拉语中,就有166句贬低、侮辱和虐待妇女及其权利的俗语。这些作品将女性描绘成不如男性能干、邪恶、恶毒、报复心强、笨手笨脚、只为做母亲而生的形象。埃塞俄比亚妇女在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不像西方世界那样鲜明对比或突出;然而,对于一双敏锐的眼睛来说,它们并不难识别。
因此,埃塞俄比亚工作小组将在3月份为妇女发布关于工作场所的妇女的文章和内容。该团队将与我们的读者一起探索职场上的职业女性和有抱负的职业女性,以及她们作为典型埃塞俄比亚职场女性所面临的问题。
[1]Hartmann(1982)引用于Pilcher和Whelehan (2004:65)